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文透露,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的具体细则将于10月底前出台。同时,“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也正在抓紧修改和完善。
这是继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之后,国家发改委首次披露政策落实情况。
发改委发文称,由发改委牵头负责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有关政策措施,已在上报国务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若干意见(代拟稿)》中做出规定,力争10月底前出台。
有意投资医疗领域的诸多民间投资者对财新表示,这是一条“利好”消息,表明“新36条”的落实有了具体推进。
华夏医疗行政副总裁蒋涛对财新记者表示,结合此前广东、成都等地出台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此前对港、澳、台资独资设立医院的放开,发改委这一消息传达出政府对民间资本投入医疗将进一步放宽。
去年以来,有关放宽民资投资的政策表态频繁。今年5月出台的“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
今年5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称,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今年6月签署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议有关条款亦称,台资可在大陆的海南、福建、广东、江苏和上海五地,独资设立医院。
地方政策亦有相应调整。2009年12月底,广东省出台《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2010年6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均提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革重组、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等措施。
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对此表示了“谨慎的乐观”。顾昕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各界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已经达成共识,但具体细则将如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是否能够创造一个民营医疗机构和国有医疗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还需细则出台后加以评论。
来源:财新网